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
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
国发〔2015〕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发展改革委、中央编办、民政部、财政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制定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
2015年6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制度建设总体方案
发展改革委 中央编办 民政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税务总局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按照《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和2015年《政府工作报告》要求,为理顺代码管理体制机制,建立覆盖全面、稳定且唯一的以组织机构代码为基础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简称统一代码)制度,提出本方案。
一、基本情况
(一)现有主要机构代码构成。
我国现有机构代码分为两类。一是“原始码”,即由登记管理部门在法人和其他组织注册登记时发放的代码,主要包括工商部门的工商注册号、机构编制部门的机关及事业单位证书号、民政部门的社会组织登记证号等。二是“衍生码”,即在法人和其他组织注册后,相关部门发放的管理码,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部门的组织机构代码、人民银行的机构信用代码、税务总局的纳税人识别号等。
1.组织机构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管理部门编制的组织机构代码共9位,包含本体代码(8位)和校验码(1位)两个部分。
2.工商注册号。
工商部门编制的工商注册号共15位,包含首次登记管理机关代码(6位)、顺序码(8位)和校验码(1位)三个部分。